- 开元泰安推介100个首批“泰好品”质量公共品牌
- 开元官网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开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首次发布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主要存在风险分析(图)
- 开元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联系人: 开元
手机: 13862166392
电话: 0512-69211699
邮箱: kaiyuan@qq.com
地址: 开元体育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开元官网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0月16日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何志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开元、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开元官网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高长泉先生、郭秀华女士、高兆春先生、白生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沈梦晖先生、罗鄂湘女士、宋齐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其中沈梦晖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何志光先生、黄理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任期三年。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仍由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高长泉先生,195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1983年3月至1985年5月,任玉环普青中学教师;1985年6月至1987年12月,任玉环陈屿中学教师;1988年1月至1995年2月,任玉环县琉泰贸易公司科长;1995年3月至2015年10月,历任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县华丰机床厂)经理、执行董事;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获评浙江省“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现兼任子公司玉环通快执行董事兼经理、凹凸人监事、虎贲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兴投资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职务。
高长泉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97.6733 万股,通过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25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郭秀华女士,195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公司创始人和主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取得正规学历文凭。1993年3月至2015年10月,历任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县华丰机床厂)执行董事、监事;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兼任子公司上海海德曼监事,高兴投资监事。
郭秀华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60.428 万股,通过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78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开元,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高兆春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2008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2019年9月开始兼任高端机床与智能制造工程中心主任。现兼任子公司上海海德曼执行董事,凹凸人执行董事、经理。
高兆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33.5895 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白生文先生,1964 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制造工艺设备及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2013年4月荣获台州市“500精英”称号。1986 年7 月至1999 年12 月,历任宁夏大河机床厂设计员、总工程师;2000年1 月至2012 年4 月,任宁夏小巨人机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6 月至2015 年10 月,任浙江海德曼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15 年11 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白生文先生通过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0万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沈梦晖先生,1979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毕业,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荣获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授予的“2015年度浙江上市公司优秀董事会秘书”称号,入选杭州市会计人才库(资本市场领域)专家。2001年至2009年,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项目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3 月起就职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至2016年7月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4月至今,历任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职;2018年11月起至今,兼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
沈梦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罗鄂湘女士,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副教授。1998年9月至今,历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2018年11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罗鄂湘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宋齐婴先生,195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曾荣获“全国优秀设备工作者”称号。1986年至1995年,历任青海重型机床厂设备动力科副科长、科长兼,设备动力处处长兼设备大修理分厂厂长、,厂长助理、副厂长;1995年至2006年,任唐山重型机床厂厂长;2000年至2004年,兼任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至今,任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行业发展部项目主管;2018年11月起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齐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何志光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管理专业专科学历,工程师,公司监事会主席。1987年9月至2007年2月,历任浙江凯达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工厂厂长、车间党支部;2007年3月至2015年10月,历任海德曼有限生产部经理开元、副总经理、装配工厂厂长;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生管部装配工厂厂长、监事会主席。
何志光先生通过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理法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1993年2月至2015年10月,任海德曼有限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研发中心技术员。
黄理法先生通过玉环虎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5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讨论、表决,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阳春莲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阳春莲,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学历,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02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海德曼有限销售部区域经理;自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阳春莲女士通过玉环高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00万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